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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环保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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