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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细则


  (二)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手续费的支付

  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计付,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和《操作流程》执行。

  六、重大行政处罚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人民币罚款)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七、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建立“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辖内银行机构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或出票人个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等。对名单上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签发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新开户业务。

  出票人进行有效整改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从“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中除名。

  出票人申请除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除名申请;

  (二)缴纳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罚款凭证;

  (三)整改后的签发支票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如临时机构则为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行)关于出票人整改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出票人在深圳各行开立的各类账户(包括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和临时户)支票违规事实情况、空头支票罚款缴纳情况以及出票人近期整改表现;

  (五)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认定的条件。

  八、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罚款代收机构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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