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扣分
根据本《细则》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评分标准》,对以下情况实行加重扣分。
1.被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专项通报批评的,扣5分/起。
2.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被一票否决的,扣3分/项。
3.部门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自办案件除外),扣3分/起。
4.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3分/起。
5.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10分/起。
五、考核等次评定
效能考评分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年度综合考评85分为优秀基准分值,得分在85分以上,从高到低排序,按当年参加考评部门单位总数20%的比例评定优秀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60分为较差基准分值,得分在60分以下,从低到高排序,按当年参加考评部门单位总数10%的比例评定较差部门单位。其他部门单位为合格等次。
六、考评结果运用
自治区行政机关年度效能考评结果作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评价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予以公开通报,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并与行政奖励、行政问责挂钩。
(一)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单位,给予奖励。
(二)被评为较差的部门单位,年底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递交书面整改意见,由自治区分管领导对该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党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的部门单位,经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四)部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经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责成所在部门单位做出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和辞退的处理,同时由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群众投诉或在暗访中发现问题经查实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效能告诫,并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本细则由自治区效能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