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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起草的《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细则

  为深入开展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根据《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对象
  分为经济调节与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与政务管理、市场监管与执法监督3类:
  (一)经济调节与经济管理类部门和单位(16个):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厅、审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科学技术厅、旅游局、粮食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社会管理与政务管理类部门和单位(16个):政府办公厅、教育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厅、卫生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体育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市场监管与执法监督类部门(10个):公安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考评内容
  (一)履行职能职责情况(40分)
  1.制定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职责明确,任务分解具体,方法措施可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15分)
  2.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全国对口援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跟踪服务到位,监督检查得力,工作成效明显。(15分)
  3.党委(党组)重视机关效能建设,研究制定效能考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全面、宣传教育有力、贯彻执行到位、检查整改落实、信息上报及时、资料收集齐全。(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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