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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上述标准退还乙方供热采暖费。
  (二)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三)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四)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七)项,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所述金额    ‰的违约金。
  甲方未停止供热的,乙方补交供热采暖费时,需交纳违约金。
  甲方暂停供热的,暂停供热期间,违约金不再累计,供热采暖费按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标准计算。乙方交纳应交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后,甲方予以恢复供热。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
                            
                            
  (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六)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其 他
  (一)双方约定事项
                              
                              
                              
                              
  (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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