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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供热采暖费的20%。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四)在供热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
  (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七)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对乙方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更换,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五)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
  (六)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七)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在供热期内,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当室外温度低于我市室外采暖设计计算温度时,甲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室外温度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由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测温时间与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时点相差不应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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