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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

              元人民币(大写)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 供热采暖费支付
  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目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 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
  (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                       
                           
  第五条 设施维修与管理
  (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第六条 暂停和恢复供热
  (一)乙方要求暂停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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