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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公用〔2011〕456号)


滨海新区工商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及各供热单位:

  为了维护供热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供热服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该文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JF-2011-053

天 津 市 居 民 住 宅
供 用 热 合 同
(按面积计费)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同监制
2011年4月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供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用 热 户: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用热地点
                          
  第二条 供热采暖费计算
  (一)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       平方米。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
  供热采暖费金额为:     元人民币(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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