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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清理进口付汇历史数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清理进口付汇历史数据的通知


各进口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检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采集进口单位货物流与资金流的电子信息,以进口单位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识别异常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行为,同时结合现场监督核查情况对进口企业进行考核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自2010年5月1日起,进口核销改革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及青岛等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核销相关规定办理。

  为保证改革实施前后进口付汇管理的有效衔接,深圳地区进口单位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到深圳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对于逾期未核销业务,进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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