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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变拖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变拖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8日 苏农机管〔2009〕16号)


各市农机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文件精神

  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变拖准入、驾驶人培训、考试许可范围,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改进、加强和规范变拖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学习贯彻40号文件作为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吃透精神实质,理清工作思路,提升监管能力。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公安、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完善变拖监管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农机生产和销售及维修人员、农民机手及广大群众,广泛宣传40号文件精神和变拖安全监管的新举措,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一)登记

  1.申请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变更登记的变拖生产企业及产品型号必须符合省局发布的复查公告目录。不在目录内的变拖产品及农用三轮、五轮运输车辆不予受理。

  2.变拖登记要严格审核,做到“三见面”、“四必须”。“三见面”是:见人、见机、见证。“四必须”是: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备、有效;变拖产权转移的,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登记的变拖,产品合格证注明的型号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公告;办理登记必须由变拖所有人向户籍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严禁外籍变拖以挂靠相关企业的名义办理异地登记。

  (二)检验

  1.自2010年1月起,对领有我省拖拉机牌证且注册登记满三年以上的变拖(含已申领拖拉机牌证的农用三轮、五轮运输车辆),实行一年双检制度。检验合格的,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检验合格标识(具体式样由省农机局另行制定公布),定期安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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