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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非税[2011]244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局机构: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税务局
长春中心支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2号)以及《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吉发[2010]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具体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省与市(州)、县(市)按5:5的共享比例分成,就地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国库系统参数维护工作,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库处向总行TCBS中心申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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