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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政策扶持,调动各方面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
  (十)完善粮食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研究完善粮食直补的具体操作办法,逐步加大补贴力度,将粮食直补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交售商品粮数量挂钩。完善农资综合直补与农资价格上涨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新增部分要重点支持种粮大户。研究完善高产创建、旱作节水、地膜覆盖、集中育秧、免耕栽培技术推广等补贴办法,逐步扩大生产技术补贴规模。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完善实施预案,适时启动,保持粮价合理水平。
  (十一)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建立“能增能减、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奖励制度,完善粮食生产补偿机制,加大对主产区财政转移支付补贴力度,将财政支持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调出量直接挂钩,促进地方粮食生产与财力同步增长。省财政今年安排3400万元,对粮食大县实行奖励。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优化财政支农投资结构,突出向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和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地区倾斜。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农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投入,积极扶持种粮大户和专业户发展粮食生产。整合涉农项目,在资金安排上向粮食核心区和潜力区倾斜,优先保障粮食功能区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加快建立大宗粮食作物风险规避、损失补偿机制和灾后农田恢复能力建设的应急补助机制。
  四、切实加强领导,为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提供组织保障
  (十三)落实政府责任。严格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粮食生产亲自研究安排,明确发展目标,强化扶持政策,抓好粮食生产。要逐级分解任务,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本地区粮食播种面积不减少,粮食自给水平不下降。要把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考核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深入开展。各市政府于今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履行粮食生产目标责任的情况。
  (十四)强化部门协调。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推动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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