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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2009修订)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环字辐射[2009]14号)


各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环保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办[2009]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2007年、2008年制定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工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字辐射[2007]31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废旧放射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辐射[2008]29号)印发的有关工作程序(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
  1、《苏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2、《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3、《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4、《苏州市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5、《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6、《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7、《苏州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苏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苏州市范围内(苏州工业园区除外)从事以下种类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因有多种辐射项目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最高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三、办理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使用Ⅳ、Ⅴ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或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且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检修人员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1台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包括射线装置及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检修人员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1台以上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或1台防护剂量巡测仪等。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台帐明细登记表),并附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8、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其他相关材料各1份,并按以上审批内容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六、许可证审批
  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审批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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