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17#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17#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209号)


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10年11月9日对你局转报的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17#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将有关抗震设防复审意见及对意见的回复,报我局审核。

  附件:吴中区“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23~17%23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吴中区“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17#楼”
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17#楼”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结构类型宜定义为剪力墙结构。
  二、地下车库设置采光井后致使主体在±0.000标高无侧限,应按以下原则调整:每开间采光井两侧墙与地下室的横向墙应贯通,并使采光井周边墙体形成封闭的空间。
  三、地下室平面尺寸大于主体范围时,地下室应满足上部结构嵌固端的要求;顶板室内外高差大于梁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平力的有效传递。
  四、3#~5#、9#、15#楼
  1.南侧楼梯间与北侧电梯井间有效板宽不宜小于5米,此范围楼板应采取加强措施,并应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计算模型复核配筋。
  2.楼梯间内160厚墙无法与楼板连接,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应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