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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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