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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


  4.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劳模个人不缴费。

  (二)属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村委会和街道为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由劳模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文件下发后,未参保的劳模全部要纳入上述三个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三、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待遇补助

  (一)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省、设区市财政承担。其中,省属以上单位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省级财政承担,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设区市设立的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承担。

  (二)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封项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其资金渠道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一致。

  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再帮助解决。

  四、参保(参合)和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和结算程序

  (一)参保(参合)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省级以上劳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和参保(参合)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按照省级以上劳模隶属关系,由同级劳模所在地总工会初审,并逐级上报省总工会核批后,由当地总工会协助到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参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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