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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资助工作的通知


  (二)各区县民政局在资助当年4月底前实地验收资助项目,确保资助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向市局提交《关于申请拨付XXXX年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金的报告》(见附件3),同时上报《XXXX年度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计划审核表》(见附件4)。

  (三)市局在5月底前以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对通过验收的资助项目,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一次性下拨资助金。

  五、基本要求

  (一)因新建而申请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设置于本市机构布局空白区域(以街道、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以及距离交通主干线5公里以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2公里以内区域。

  (二)对扩建机构和改建、翻建非同一座设施,且涉及新增养老床位的建设项目,不设年限规定,每年均可申报。购置设备的机构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3年;对改建、翻建同一座设施,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三)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资助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资助经费,资助金必须全额用于申报的建设项目,使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率得以充分发挥。

  (四)资助金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经批准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受助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清算后,退还市级资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五)各区县要确实加大资助经费跟踪审查力度,资助金拨付使用后1年内,要督促受资助养老服务机构及时提交《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决算表》(见附件5),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跟踪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上报市民政局福利处。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区县和受助机构在拨付程序、经费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及时纠正问题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全市。

  (六)各区县要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对申报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要确保当年上半年开工建设,并督促各受助机构按照工程计划按时完工,对当年开工但未按计划完工的资助项目,在超计划两年内仍未完工的,将对项目进行专门审计,严重的退回开工后拨付的资助金,待完工后重新进行申报,列入下年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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