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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资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资助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1〕170号)


各区县民政局:

  自2008年以来,我市实施了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资助工作,基层养老机构硬件设施改造成效明显。为进一步扶持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现将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并对资助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资助对象

  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为主体投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设备更新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十二五”期间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即:满足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老人养老服务需要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满足社会急需的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

  (二)获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三)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122-99)施工建设,符合无障碍设施标准。

  (四)区县配套资金不低于市级资助金额30%,建设单位有充足配套资金。

  三、资助标准

  (一)新建、扩建的街道、乡镇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0000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二)对利用其他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三)对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改建不增加床位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40万元。

  (四)需购置设备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设备购置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万元。

  (五)原有养老机构按卫生部门医务室建设标准,需新设或改造医务室的,按照建设费用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10万元。

  四、资助程序

  (一)拟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须在申请资助项目实施前一年6月底前,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交《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或《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设备购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经区(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7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纳入第二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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