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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
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开发区,下同)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设施,下同),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市政府确定对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归责、集中整治”的原则,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实施以前,特别是近年来城区存在的居住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配套教育设施应建未建的,督促开发商按原规划或协议配建;对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复教育设施功能。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完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理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产权关系的目标。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整治城区居住区未按规划条件或协议配建教育设施问题。
  1.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按规定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居住区,要在调查摸底、分类归责后,制定整改方案,并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区负责督促整改对象按要求整改到位。
  2.对市政府济政字〔2010〕59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或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开发的居住区,有关部门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并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对存在上述问题拒不整改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所需费用10%-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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