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
第三条 房产档案目标管理分为:省一级、省二级两个等级。
第四条 省一级、省二级房产档案目标管理考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
第五条 各级房产管理所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详细内容见附件一。
第六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逐项计分的办法。省一级100-90
分、省二级89-80分。
第七条 各州、市(县)负责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1名省级评审员。省级评审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聘任。
第八条 省级评审员条件:
1.省级评审员应是科级以上主管城建档案或房产档案工
作的领导,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档案工作者。
2.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规以及房产档案目标管理的内容和考评标准;熟悉城建档案业务,有较高的档案业务管理水平。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
第九条 房产档案目标管理考评程序如下:
1.自检:申请考评的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首先应对照《云南省房产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检,在确认达到某个等级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并填报《云南省房产档案目标管理考评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二。
2.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5-7名省级评审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具体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⑴听取申报单位自检工作情况汇报;
⑵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管理体制、案卷质量、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宣传工作。
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和结论;
⑷将考评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条 房产档案目标管理等级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省一级、省二级房产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审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房产档案目标管理的首次考评,可根据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实际管理水平申报相应等级,以后逐级晋升。通过评审获得等级证书两年后,方可提出高一等级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上等级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对照等级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好本所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房产档案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后经复查符合标准者,换发新证书;不符合标准者,降低或收回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