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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建档案(房产档案部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建档案(房产档案部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云建办〔2011〕236号)


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建档案馆(室)、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城建档案(房产档案部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产档案管理达标是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规范化单位申报的必要条件,规范房产档案管理对于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全面提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请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和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按照《云南省城建档案(房产档案部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及评分要求,对照检查,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房产档案目标管理目标是,用三年的时间,争取县级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的房产档案管理全部达到省二级水平,州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的房产档案管理全部达到省一级水平。在房产档案目标管理达标基础上,力争全省每年有1-3家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通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规范化单位考核。

  三、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的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房产档案目标管理进行考评认定,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房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各地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要根据《云南省城建档案(房产档案部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自检,达到哪一级就申报哪一级,并填好申请表,由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

  五、房产档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或目标管理标准进行调整后,可申请复检,经复检符合相应标准的,继续保留其称号;经复检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认定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未申请复检的单位,相应称号不予保留。

  六、建立省级房产档案目标管理考核认定机制。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建档案(房产档案部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一名省级评审员,每年从省级评审员中随机抽取人员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房产档案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工作。

  联系人:刘星  电话:0871-4193640

  附件:云南省城建档案(房产档案部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云南省城建档案(房产档案部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目标管理考核,全面提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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