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按照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
(二)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46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各种服务功能。符合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和公立医院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障准入和支付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等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47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引导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48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按执业范围规范执业。严禁超诊疗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大违法医疗广告惩处力度。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审核。
49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公立医院改革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医改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大胆探索创新,扎实组织实施。省卫生厅、省医改办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省卫生厅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公立医院改革机构。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公安、工商、广电、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公立医院改革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敢于突破,积极完善各项改革政策。省医改办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要设立具体时间表,按计划制定好政府投入与补贴、院长选拔使用和激励约束、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立医院各项政府投入政策,切实保障公立医院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认真测算,保证试点工作的资金需求。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要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