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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审议前提请市政府
  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多位分管领导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进行研究、协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根据协调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审议决策草案前,可以再次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市长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和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市政府办公室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组织决策执行单位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经市长批示同意,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记录并回复;对不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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