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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城市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
  (四)审议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研究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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