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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9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应改按《通知》规定执行,重新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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