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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八、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成员单位和纳入规划的省内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对示范推广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适当补贴。

  九、支持长春、吉林、辽源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长春市要按照第一批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的要求,抓好示范推广工作。

  十、对我省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城市在示范推广期间购买省内生产的自主品牌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和纯电动公交客车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购车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后,对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车型差额部分由省、市分摊。对尚未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的辽源市推广的纯电动公交客车,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长春市和辽源市要对推广新能源客车示范运营的公交企业,根据示范运营车辆数量和运营成本增加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用于日常车辆的保养及维护。

  十二、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配套设施建设。电力部门要做好示范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充电站(桩)运营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政策。各地政府要简化充电站(桩)建设的行政审批手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十三、支持长春市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对长春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除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外,省、市政府按照分摊原则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十四、省、市(州)政府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把省内生产的自主品牌新能源轿车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省市两级政府要逐年提高新能源轿车(含混合动力)在公务轿车中的采购比例。

  十五、省内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信厅、发展改革委要在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六、省内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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