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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汇总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汇总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年8月31日)


  为规范消费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消费税汇总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范围内的企业总、分支机构同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并且总、分支机构的行业性质一致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

  二、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总机构为商业性质的,应申请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其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83号)的规定执行。

  总机构为工业性质的,应申请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其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

  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未实行汇总申报的,不得单独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单独申请取消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但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时,必须一并取消其消费税汇总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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