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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三)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单位应具有法定资质,并按《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1997)》进行诊断处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霄、邓建和,电话:83193978,82002774

  传真:83193978,电子邮箱:szadr@szda.gov.cn

  深圳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25楼,邮编:518034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备案表

  2.深圳市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深圳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备案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话/传真

 

E-mail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设置情况

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部 门

姓 名

职务/职称

电 话

E-mail

     
     
    

    

    

    

专(兼)职监测人员

    

    

     

备案单位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中心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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