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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18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建立约谈问责机制。一是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价格涨幅控制指标原则上应参考当地CPI涨幅且低于本地区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涉及的统计指标原则上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新建住房价格统计指标为依据,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中的新建住宅指数为依据。二是实施住房价格巡查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全省商品房价格实施巡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市地行业主管部门要适时对当地商品房价格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三是建立约谈机制。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招拍挂出让中出现溢价率超过50%,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四是实行问责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未按期完成的,各市地要向省政府报告,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相关负责人问责。

  二、调整供应结构,严格住房用地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参加商品房用地竞买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禁止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不含土地价款)未达到25%以上的土地及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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