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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还存在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超出国家和省下达指标扩大实施规模以及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方向、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有序地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水平。
  二、坚决维护农民权益
  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得益、农民满意。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有效参与。补偿安置、建新规划、住宅设计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和论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不搞强拆强建。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被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办法,妥善解决其居住、就业、保障等问题。对因补偿安置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暂停挂钩试点,并督促其整改规范。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及农村土地整治中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及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等要及时依法办理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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