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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1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省林业局)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批准下达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55.3万立方米。为贯彻执行国发〔2011〕3号文件精神,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十二五”期间,是我省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有效措施,是推进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对于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贯彻执行。
  二、严格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
  “十二五”期间,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分区施策。根据国家审核确定的限额,我局制定了分市、分部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公民、法人、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其森林采伐限额纳入所在县(市、区)的限额。林业部门所属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采伐限额实行单列;铁路、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上营造的护路林、护堤护岸林的采伐限额,根据《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别下达给上海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进行管理;城市和建制镇林木的更新采伐限额,下达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毁损、建设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采伐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预留5%的限额指标进行调控。铁路、交通运输、水利、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严格执行本系统采伐限额。
  三、实行林木采伐改革,建立与现代林业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林木实行凭证采伐管理,是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科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具体措施。我省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群众自主栽植的林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采伐森林、林木的,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群众因种植业结构调整等自发营造的林木,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用材、防护和景观兼用的成片林采伐,由林木所有者向乡镇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部门同意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备案,方可进行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非规划林地上且划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森林和林木采伐,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建设单位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审批同意文件,到所属的县级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各地要组织年森林采伐限额单位编制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目标。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对集体林,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对国有林,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采伐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伐中、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要总结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技术,切实发挥森林的功能和效益。
  四、强化林地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以我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林地占用征用定额管理制度,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严厉打击违法占征用林地行为。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队伍,改善林政执法交通等装备水平,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能力。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实现林地和林木档案的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
  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行为。推进高新技术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完善常规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监督,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各地要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里将每年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

  附件:
  江苏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单位:立方米

单位

权属

总计

公益林

商品林

合计

主伐

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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