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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粮油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粮油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苏粮办〔2010〕20号)


各市粮食局:

  我省自2004年9月份建立粮油价格网上报告制度以来,在服务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机制,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省粮食局对现有网上粮油价格报告系统进行了更新升级,建立了“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由于全省现有价格测报点有的已经改制,有的长期不采报价格,不能有效发挥价格监测预警的重要作用。为做好“预警系统”的启动准备工作,各地要对辖区内粮油价格监测点进行调整上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各地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或企业,以及批发市场、连锁超市、车站和港口码头。

  二、监测的内容

  监测全省各地区主要粮油品种的收购、批发、出库价格,以及各地加工企业的出厂价格,大型连锁超市、集贸市场的零售价格和各地粮油交易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东北粳稻的到站、到港价格和东北粳米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

  按监测品种划分为原粮、油料和成品粮油。

  原粮指:红小麦(含混合麦)、白小麦,粳稻、籼稻,玉米。外加东北粳稻。

  油料指:大豆、油菜籽。

  成品粮指:特一粉、特二粉、特等粳米、标一粳米、特等籼米。外加东北粳米。

  成品油指:四级菜油、四级豆油,一级大豆调和油5L装。

  三、监测点选取的原则

  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点所监测的市场信息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具有代表性,将直接影响到决策部门对粮油价格趋势、粮油供求形势等的基本判断。所以各地要根据所监测的粮油品种、价格类型、区域布局、监测点基本状况等因素,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筛选,选择具有价格代表性、综合性,反应快捷,有专人负责,有计算机设备,能够实现互联网传输的监测点。

  四、监测点的数量要求

  各市必须按照每个价格类型选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监测点:国有粮油收储(购)企业或国有粮库2-3个,1个粮油批发市场,与外省(市)毗邻的市还须选择1个边贸市场,米、面、油加工企业各1个,大型连锁超市、集贸市场或粮油零售企业1个,有港口、码头、铁路的须分别选择1个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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