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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
(201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锡物联网企业的扶持、服务和管理,促进全市物联网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及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12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锡办发〔2010〕163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年行动计划(双倍增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吸引物联网技术和产业高层次人才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7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实施无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03号)等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企业是指,在《无锡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参考目录》界定的范围内(见附件),能够进行研究和开发,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无锡市内(包括宜兴和江阴)注册1年以上并有实际的产品(技术)研发或生产行为或技术服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三条 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服务企业、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即被认可为我市相关政策中所指的“被认定的无锡市物联网企业”。

第二章 认定细则

  第五条 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物联网企业的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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