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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展安置渠道,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儿童中最需要关注、给予特殊关爱的弱势群体。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让孤儿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重新享受温暖和亲情。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应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三)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四)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市和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与良好抚育。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财政部门要为福利机构抚养孤儿落实养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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