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8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粮食局:

  “十一五”以来,全省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加快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步伐,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大粮食流通监管力度,全面加强行业自身建设,为保障我省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与时俱进,拼搏进取,践行“以农为本、安全至上、诚信服务、和谐发展”的江苏粮食行业风尚,推动粮食事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粮食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评选范围为全省粮食系统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范围为全省粮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已获得市厅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推荐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表彰“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35个,“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50名。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省粮食系统起到表率作用。

  2.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勇于开拓,善于管理,勤政廉洁,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职工队伍稳定团结、奋发向上,工作作风优良。

  4.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事件或安全责任事故。

  5. 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热爱粮食流通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 严于律己,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 勇于开拓进取,潜心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 连续从事粮食工作四年以上。

  6. 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四年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

  三、推荐评选要求和方法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粮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粮食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对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市、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粮食局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推荐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科、处级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综治、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评选重点向基层单位、艰苦地区和一线人员倾斜。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参加推荐评选的比例要从严掌握,科、处级领导干部不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25%。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推荐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推荐评选材料。请各地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一式四份)、《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附件3,一式四份)和本市初步评审工作报告等报省评选表彰办公室,经初审后,在本市、县(市、区)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请于2010年11月25日前将《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五份)、《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5,一式五份)、《征求意见表》(附件6,一式四份)、《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推荐公示表》(附件7,一式四份)、《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公示表》(附件8,一式四份)正式报送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2000字,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所有材料均要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推荐表可在省粮食局网站下载)。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在汇总审核,初步确定集体和个人名单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各市上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重点考察。

  四、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省粮食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粮食局联合成立省评选表彰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人事处。各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市的推荐评选工作,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机构成员及联系人的基本情况报省评选表彰办公室。

  联系人: 吕建法 杨善彤

  联系电话:(025)83431854  83429901

  传真:(025)83431854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12-2号江苏省粮食局人事处

  邮编:210003

  电子信箱:rsjy@jsgrain.gov.cn

  附件:1. 省评选表彰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 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基本情况表

  3. 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

  4. 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 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6. 征求意见表(一)、(二)

  7. 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推荐公示表

  8. 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公示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粮 食 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省评选表彰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组 长:王元慧  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广侠  省公务员局局长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组长:严长俊  省粮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沈祖方  省纪委驻省粮食局纪检组组长
  李 刚  省公务员局副局长
  成 员:张生彬  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张劲建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调研员(主持工作)
  孙 燕  省粮食局财务处副处长(正处)
  蒋云峰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
  张生彬(兼)
  办公室副主任:
  李 榕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调研员
  吕建法  省粮食局人事处副调研员
  办公室成员:
  周 怡  省粮食局人事处主任科员
  杨善彤  省粮食局人事处副主任科员
  王 胜  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副主任
  吴征光  省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基本情况表

  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集 体 名 称

所 在 单 位

人员

总数

集体性质

集体级别

负责人姓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