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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企〔2011〕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有关市级担保机构:
  为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费补贴。现将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担保机构享受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保中小企业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确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执行。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担保公司2011年1-9月符合本文补贴申报条件的贷款担保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
  4、对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5%/年;
  5、对企业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高于担保额度的5%;
  6、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担保费以外评审、咨询等其它相关费用。
  (二)担保额度计算:按2011年1-9月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发生额计算,单笔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度必须在1000万元及以内。
  (三)补贴标准:按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额度,由市财政给予年度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补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单户担保机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已通过其他政策申报保费补贴的业务,需在申报文件中进行说明。
  二、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
  市级担保机构于10月1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申报补贴资金。区县担保机构由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中小企业局初审后,于10月1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小企业局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资料:
  1、申请文件及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2011年1月-9月受保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情况表(附件2)。
  2、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及保证金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4、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5、企业缴付担保费金额及费率、保证金比例及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没有收取其它费用的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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