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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跨县市区、跨乡镇、跨村搬迁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就近搬迁需改善生活条件和部分生产条件的,按人均3500-4500元标准补助。国家相关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市区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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