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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豫政〔2011〕3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省专用通信局、河南省农村能源保护总站和河南省财政厅派驻郑州、洛阳、焦作、安阳、许昌、南阳监督检查办事处等10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的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要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参照人员登记应在编制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超编登记。凡超编单位要先进行人员分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是确认参照人员身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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