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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1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1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11〕6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育考试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中招改革,落实“阳光工程”,加强监督,确保2011年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2011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要建立和健全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招生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具体责任。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明确招生工作纪律,严格实施招生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规范操作,依法处理。

  各区县教育局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加强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监察小组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落实对信息公开、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推荐(自荐)”、“提前录取”、“名额分配”、“择校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零志愿招生”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重要工作的监督,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向社会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学校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不得违规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规范招生,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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