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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粤珠气发〔2010〕1号)


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业经第一次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建立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联席会议高效、有序、公平,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以分管副省长为第一召集人,第二召集人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成员包括珠江三角洲地区九个地级以上市政府主管市长,以及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南方电监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等27个单位有关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科学研究中心设在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

  (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

  (四)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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