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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的意见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一)完善补偿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省财政厅主办,6月底前完成)
  (二)调整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执行医保报销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协办,6月底前完成)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3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下同),西医2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含耗材,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下同);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5元/人次?疗程,西医4元/人次?疗程。(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协办,6月底前完成)
  3.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2元,个人自付2元。(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
  1.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到25元,制定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范围、支出标准等。(省财政厅主办,省卫生厅协办,5月底前完成)
  2.落实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完善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3.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加快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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