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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通告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通告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3号),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调整征收标准

  (一)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

  费额征收标准:客车从150元/月·辆(吨)调整至75元/月·辆(吨);货车从135元/月·吨调整至68元/月·吨;出租车营运小客车从150元/月·辆调整至75元/月·辆;个体出租小客车从75元/月·辆调整至38元/月·辆;二、三轮摩托车从15元/月·辆调整至8元/月·辆。

  费率征收标准:按原标准减半征收。

  (二)外省市入境车辆

  客车20座以下从30元/辆·次调整为15元/辆·次,20座以上从50元/辆·次调整为25元/辆·次;摩托车从10元/辆·次调整为5元/辆·次;货车2吨以下(含2吨)从20元/辆·次调整为10元/辆·次,2吨至5吨(含5吨)从50元/辆·次调整为25元/辆·次,5吨至10吨(含10吨)及装载20英尺集装箱车从110元/辆·次调整为55元/辆·次,10吨以上及装载40英尺集装箱车从160元/辆·次调整为80元/辆·次。

  二、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和外省市入境车辆均从2011年5月10日起按调整后标准办理。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的征收标准,2011年1月至4月仍按原标准,从5月份起按调整后标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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