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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
(杭劳社培[2011]127号)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局,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加快提升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工作,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示范评估),分别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示范评估表)的规定项目进行评估。合格评估表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其中得分在75-79分的,可申报省级示范所(站);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申报国家级示范所(站)。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为不合格:(一)不鉴定发证;(二)伪造证书信息;(三)超范围鉴定;(四)无标准鉴定;(五)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六)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七)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八)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九)一年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十)《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评估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评与劳动保障局评估小组评估相结合。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认真自查自评,客观填写合格评估表、撰写自查报告,附自评打分依据的复印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区(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中,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所(站)的,须填报示范评估表,并附送《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
  在鉴定所(站)自评的基础上,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评估小组对所属鉴定所(站)进行合格评估。区(县、市)将所属所(站)自查情况和评估情况综合整理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全市自查情况、评估情况及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鉴定所(站)情况予以综合整理,经我局审核后按省厅要求分别报送省厅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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