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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2011)[失效]

  16.经合肥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网登记备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7.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9.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0.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下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1.享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兑现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3.每年从市创新资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4.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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