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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双千工程”项目库分为《产业升级技改项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和《新建工业项目》五类,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发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双千工程”项目计划安排,在充分征询公众意见、修订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4.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不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5.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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