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6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1年4月26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决定:

  一、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于2011年5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