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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2.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煤矿职工培训制度,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采掘作业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3.实行技术会诊服务制度。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矿山、深入井下对煤矿企业瓦斯和水害综合治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等进行“把脉会诊”,切实为煤矿企业搞好服务。
  14.实行定期执法监察制度。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执法监察制度,重点监察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情况,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现场管理情况等。对执法监察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明确管理重点,夯实安全基础
  15.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必须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转协调,管理到位”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所属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总工程师,设置完善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16.推行准军事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煤矿企业要经常开展不同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推行手指口述工作法,规范全矿各岗位的行为动作和作业方法;按要求配齐一线监督员,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区队和班组建设;逐步推行准军事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推动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17.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矿长(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在现场带班。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下同上,做到全程满点,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19.加强煤矿瓦斯和水害综合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落实保护层开采和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为重点,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防“三假”(假钻孔进尺、假抽采数据、假消突评价),做到“四不”(不消突、不生产,不评价、不作业,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经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论证,具备瓦斯治理能力后方可进行生产或施工。各类煤矿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先物探,再钻探”的探放水制度,每班探放水记录必须经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跟班矿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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