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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6.实行安全办公例会和现场会制度。市、产煤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安全办公会,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涉煤部门联席会;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管理现场会,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现场会或警示会。
  7.实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制度。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煤矿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办法,以“三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从煤矿日常管理制度、技术人员配备、生产工艺、开拓布置、现场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推动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实现动态达标。煤矿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煤炭企业提出申请,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分级评定,然后报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把现有煤矿划分为不同档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分级考核评价的优等矿井从生产政策、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中等矿井限期整改提高,对较差矿井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仍不达标的实施停工停产整顿。
  8.实行井下采掘工作面登记备案制度。各产煤县(市、区)要对地方保留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煤矿企业每年制定井下采掘作业计划和井下劳动定员计划,由地方煤炭主体企业依照规定进行“三项评价”(瓦斯防治、水害治理和顶板管理)合格后,报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煤矿新的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现场检查督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规定以外采掘活动的,将对相关煤炭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进行严厉处罚。
  9.实行高突矿井定期评价制度。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相关专家对高突矿井进行一次以瓦斯综合治理为重点的全方位综合评价,经评价合格的煤矿可以恢复作业;对评价不合格的,要停止一切井下作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10.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市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平台,各产煤县(市、区)、各煤矿企业要对现有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煤矿企业平地绞车房、主井、副井及风井口等主要场所、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在各类监测传感器齐全的基础上增加视频传感器,实现全方位、全时段、远程无缝监测监控。
  11.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积极借鉴各地经验做法,引导煤矿企业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并做好新工艺、新技术等应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各产煤县(市、区)煤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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