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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11〕57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新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同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湘价服〔2002〕8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三、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由现行0.04%降为0.035%;10-50亿元的仍为0.008%;50-100亿元的由现行0.008%降为0.006%;100亿元以上的由现行0.008%降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湘价服〔2003〕147号文件规定执行。按该文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湘价服〔20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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