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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市住房用地管理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十四)加强土地价格监控。要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更新基准地价和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并及时公布,稳定市场预期。要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对招拍挂出让中出现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信息和原因分析上报省厅(含电子版)。武汉、黄石、宜昌、襄阳、荆州五市还需将数据同时上报国土资源部。

  (十五)从严把握土地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条件。房地产开发建设实际投资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额必须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认定。严禁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的,除安全原因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十六)开展闲置房地产用地清理。从2011年开始,每年第三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闲置房地产用地清理。各地要对照土地出让合同,逐宗检查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并将清理情况上传监管系统“闲置土地清理”栏。省厅在门户网站设置闲置土地举报信箱和举报专线,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满1年的,采取措施加速利用,并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闲置部分一律无偿收回,不得变通处理。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各地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情况专题上报省厅。省厅对闲置土地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有闲置土地的房地产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十七)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严厉查处囤积炒地、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等突出问题。

  (十八)实行考核问责。将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情况、土地价格监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等情况纳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完不成任务、土地利用监管不力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联系人:连子康 027-86656152

  甘 宏 027-8730032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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